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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14-15907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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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9-1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4〕96号 | 来源: | 区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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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9-1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4〕96号 |
来源: | 区政府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浙江省“十二五”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浙卫发〔2012〕234号)、《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省残联等五个部门《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相关精神,切实解决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精神障碍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医治和康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一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家庭成员或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及列入“三老”人员、世久居对象、精简职工、困境儿童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二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区域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具有肇事肇祸严重倾向,需由公安部门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三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签订社区网络管理治疗或门诊定期复诊知情同意书,并经秀洲区康安医院确认,确实需维持服药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一类对象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因精神类疾病发作,入住秀洲区康安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由区、镇(街道)分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区民政救助50%,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50%;经批准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治疗,市内区外先由个人自费10%,市外先由个人自费20%,剩余部分由区民政救助50%,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50%。
2.门诊救助标准。因精神障碍疾病在秀洲区康安医院门诊治疗所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药品、诊疗费及化验检查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病种医保报销后实行全额保障。确因病情需要,必须转诊至上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需经区康安医院批准后,由区康安医院根据门诊发票与患者进行结算。
(二)二类对象住院救助标准
因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具有肇事肇祸严重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指由民政部门鉴定其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300%以内的困难家庭),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相关费用由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监护人各承担25%,区民政承担50%。
(三)三类对象门诊救助标准
每人每月门诊救助50元,以“门诊救助券”形式发放,由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统一印制、盖章后有效。“门诊救助券”用于重性精神障碍疾病医保报销后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药品、诊疗及每年一次血常规、转氨酶、血糖、心电图检查费用。门诊救助券仅限于患者本人当年度在秀洲区康安医院使用,过期作废,遗失不补。
三、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一类对象住院、门诊救助申请。由患者或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及相关的《二代残疾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职工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农村“三老”人员、世久居对象、困境儿童、精减职工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一份,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并经区康安医院确认后办理住院。门诊救助经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按季向区康安医院提供有效期内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精神障碍名单,经区康安医院确认并与患者或家属签订《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患者凭医保卡到秀洲区康安医院办理规定病种全额保障门诊治疗。
(二)二类对象住院救助申请。由患者或监护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民政部门鉴定的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300%以内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经区康安医院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三)三类对象门诊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及精神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份,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提出申请,签订《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填写《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登记表》,经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初审后,到定点医院(秀洲区康安医院)审核确认。“门诊救助券”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或监护人。
(四)医疗救助经费结算方法。入住秀洲区康安医院的住院相关费用由区康安医院凭《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住医院疗救助申请表》或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医疗报销单据原件,按季向镇、街道民政办和区民政局办理救助结算;区外精神病院住院救助费用由患者或家属凭《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出院证明材料、医疗报销单据原件向镇(街道)民政办和区民政局办理救助手续。门诊救助费用由区康安医院凭门诊救助人员结算汇总清单和门诊发票原件,按季向区民政局办理救助费用结算。
四、医疗救助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住院救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承担的住院和门诊救助资金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列支。
五、其它要求
(一)经批准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临床医生诊断可以出院的,由其监护人或办理入院手续的原护送单位及时接回。超期住院的费用自理,其监护人或原护送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二)秀洲区康安医院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方便患者就医服药,严格执行规定用药目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利益。
(三)门诊救助对象(监护人)应至少每三个月到定点医院(区康安医院)复诊一次,每次所配药物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已享受住院费用救助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不予门诊救助。
(四)集中托养精神病患者政策按《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和秀洲区重度精神病慈善困难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