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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10-158481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0-10-09
文号: 秀洲政发〔2010〕27号 来源: 区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0-10-09
文号: 秀洲政发〔2010〕27号
来源: 区政府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0- 10- 09 11: 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县(市、区)之一,2009年全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60991人,占总人口的19.2%,其中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20202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3.1%。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此,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老年服务业,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老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受惠率。

(三)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比一般服务对象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养老氛围,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统筹城乡,整体推进。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养老福利的模式,加大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服务,整体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区、镇(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力争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一)以建设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全区农村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到2012年,全区“星光老年之家”达到农村社区的90%以上,使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对现有敬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其他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区所有镇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达到1100张,比现有床位增加305张。

(三)新建区老年活动中心。区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占地面积6亩,建筑面积

(四)筹建区老年公寓。该项目计划占地面积70亩,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床位300张以上。2010年内完成相关筹备工作。

(五)建立健全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行业自律、行业管理等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六)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助、税费优惠、公建民营、提供建设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市场化养老新模式,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以缓解日益显现的养老服务压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全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30%左右。

五、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

1.对各镇、街道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审计后的实际结算价格由区财政给予40%的补助。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各镇、街道财政安排。

2.农村社区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按“农村老年星光计划”的建设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继续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中的重点困难人员,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展服务。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场所、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1.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床位数和入住率达到嘉兴市补助标准的,按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嘉财社〔2008〕318号)补助标准给予1:1补助,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达到省补助标准的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2.土地使用政策。对创办的养老服务事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实行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土地成本价出让,今后改变用途的应补缴出让差价。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50元。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5.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其它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精神,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等。

六、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要主动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评估、评审活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核,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格审核关。要切实做好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以及政府补助对象的资格评估审核工作。发改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养老资金使用管理;规划与建设部门要指导好有关单位做好老年服务机构长期建设规划,并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国土部门要将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落实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国税、地税、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支持我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使用资金的审计和督查;各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中、长期规划,及时做好土地修编、项目立项申报等工作。

七、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招收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要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志愿者由社区统一登记、安排,根据养老服务实际需求,提供无偿服务;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96345”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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